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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张在外边饭店就餐时不慎滑倒

小张在外边饭店就餐时不慎滑倒,饭店未尽到安保义务。近日,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支付小张各项花费共计八千元。


2012年7月16日晚上,小张和朋友及家人一起到刘某所经营的饭店就餐。因该餐厅卫生间门口有大量积水及油污,刘某的餐厅员工也没有及时清理,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,导致小张在就餐间隙上卫生间时不慎滑倒摔伤。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小手指骨折,小张住院花费六千元。该饭店老板刘某认为是小张自己不小心滑倒,拒绝支付赔偿款,双方形成争议,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。


法院审理后认为,饭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小张所受伤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,由饭店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,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显然存在过错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